山东城市之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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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
2020年7月,我公司受商河县人民法院委托委托对商河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单位于2020年7月30日完成了本场地环境调查的现场踏勘和调查采样工作,实验室在接收样品后及时对样品进行了检测分析。依据现场调查结果和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本单位编制完成了本次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现将报告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调查地块位于济南市商河县南城区,府东路以东、商东路以西、温泉路以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9'47.49"、北纬37°16'56.00",总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18亩)。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机关团体用地。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地块内无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地块所在的周边区域以居住区、学校为主要功能,无工业污染源。
二、监测内容
总共完成7个土壤采样点和4个地下水采样点的采样工作,共计采集土样42份,地下水样12份。根据土壤样快检结果和水质电导率测定结果,分别送检土样23份(含2个平行样),地下水样6份(含2个平行样)。
针对采集的土壤样品,本调查检测了7种重金属、27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11种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包括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一基本的45项,另外加测pH、石油烃(C10-C40)。
针对采集的地下水样品,本项目检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37项基本项目,另外加测石油烃。
三、结论和建议
1.该地块土壤中检出重金属有: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但检出的污染物最大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VOCs指标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四氯乙烯部分点位检出,检出的污染物最大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其余VOCs指标均未检出。SVOCs指标均未检出。石油烃有15个样品检出,检出的污染物最大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
2.该地块地下水检测超标的指标分别是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硝酸盐、氯化物、铁、锰和钠,其中除了铁之外,其余7个指标地块内和对照点结果均超标准限值,可能是与当地的地下水背景值有关,以上超标指标不属于明确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也不是后续风险评估关注的污染物指标,因此不考虑作为饮用水的条件下,该地块地下水无需进一步修复或风险管控。该调查地块地下水未检出其它有机污染物。
根据采样分析结果,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该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第二类建设用地标准。在后期场地开发过程中,建议加强场地管理,采取相应的防护的措施。
委托单位:商河县人民法院
报告编制单位:山东城市之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温雅茹
联系方式:0531-8237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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